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30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30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明暘
訴訟代理人
廖一
被告
嘉新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本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所為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仟零伍拾捌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仟零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