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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43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宜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宏堡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鴻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4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4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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