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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方佳蓮
  •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 被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文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6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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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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