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 原告
- 蕭佳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詠晴律師
- 被告
- 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十四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十四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