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7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711號
- 原告
- 勝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志齊
- 被告
- 騰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楚葳
- 訴訟代理人
- 潘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間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進行施工架搭設作業,被告應於原告施工完成後依約給付施工款項(下稱系爭契約),詎原告依約施工後,被告本應給付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209,664元(各次施工地點、請款單日期及金額如附表所示),但經原告開立請款單及發票交給被告,被告卻拒絕付款,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請款單及發票(本院卷第8頁至第18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0頁),堪信為真。是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9,664 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告雖辯稱希望能分期還款等語,然此與原告依法得請求上開金額之權利尚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請款單日期│施工地點 │金額(元) │ ├──┼─────┼─────────┼───────┤ │1 │106.4.11 │仁愛三街338號 │33,600 │ ├──┼─────┼─────────┼───────┤ │2 │106.5.25 │仁愛三街338號(4樓)│3,150 │ ├──┼─────┼─────────┼───────┤ │3 │106.8.7 │東港船頭路 │170,289 │ ├──┼─────┼─────────┼───────┤ │4 │106.8.15 │仁愛三街338號(4樓)│2,625 │ ├──┼─────┼─────────┼───────┤ │ │ │ │合計:209,6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