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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7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711號

原告
勝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齊
被告
騰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楚葳
訴訟代理人
潘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間約定由原告為被告進行施工架搭設作業,被告應於原告施工完成後依約給付施工款項(下稱系爭契約),詎原告依約施工後,被告本應給付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209,664元(各次施工地點、請款單日期及金額如附表所示),但經原告開立請款單及發票交給被告,被告卻拒絕付款,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希望可以分期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請款單及發票(本院卷第8頁至第18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0頁),堪信為真。是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9,664 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被告雖辯稱希望能分期還款等語,然此與原告依法得請求上開金額之權利尚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請款單日期│施工地點          │金額(元)    │
├──┼─────┼─────────┼───────┤
│1   │106.4.11  │仁愛三街338號     │33,600        │
├──┼─────┼─────────┼───────┤
│2   │106.5.25  │仁愛三街338號(4樓)│3,150         │
├──┼─────┼─────────┼───────┤
│3   │106.8.7   │東港船頭路        │170,289       │
├──┼─────┼─────────┼───────┤
│4   │106.8.15  │仁愛三街338號(4樓)│2,625         │
├──┼─────┼─────────┼───────┤
│    │          │                  │合計:209,6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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