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8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846號
- 原告
-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妙珍
- 訴訟代理人
- 董佳政律師
- 被告
-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丞
- 被告
-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禎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七,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佐峻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1,093,126元之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支票5 紙、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帝泓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共3,000, 000元之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支票3 紙,另持有被告帝泓公司所簽發、由被告佐峻公司背書、票面金額為1,000,000 元之如附表編號9 所示支票1 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佐峻公司應給付原告11,093,126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帝泓公司應給付原告3,000,000 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6 至8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民國108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6至3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至第3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本院不受其拘束,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付款銀行 │ 發票日 │ 退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 │ │ │(付款提示日)│ │ ├──┼─────┼────┼──────┼──────┼───────┼───────┼───────┤ │1 │NN0000000 │佐峻公司│ 986,913元 │彰化銀行旗山│108 年7 月28日│108 年10月24日│108 年10月25日│ │ │ │ │ │分行 │ │ │ │ ├──┼─────┼────┼──────┼──────┼───────┼───────┼───────┤ │2 │AM0000000 │佐峻公司│ 1,986,913元│臺灣銀行楠梓│108 年7 月28日│108 年10月24日│108 年10月25日│ │ │ │ │ │分行 │ │ │ │ ├──┼─────┼────┼──────┼──────┼───────┼───────┼───────┤ │3 │FB0000000 │佐峻公司│ 1,000,000元│第一銀行旗山│108 年8 月28日│108 年8 月28日│108 年8 月29日│ │ │ │ │ │分行 │ │ │ │ ├──┼─────┼────┼──────┼──────┼───────┼───────┼───────┤ │4 │AM0000000 │佐峻公司│ 3,515,100元│臺灣銀行楠梓│108 年9 月28日│108 年9 月30日│108 年10月1 日│ │ │ │ │ │分行 │ │ │ │ ├──┼─────┼────┼──────┼──────┼───────┼───────┼───────┤ │5 │AM0000000 │佐峻公司│ 3,604,200元│臺灣銀行楠梓│108 年10月28日│108 年10月28日│108 年10月29日│ │ │ │ │ │分行 │ │ │ │ ├──┼─────┼────┼──────┼──────┼───────┼───────┼───────┤ │6 │NN0000000 │帝泓公司│ 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 年7 月28日│108 年10月24日│108 年10月25日│ │ │ │ │ │分行 │ │ │ │ ├──┼─────┼────┼──────┼──────┼───────┼───────┼───────┤ │7 │NN0000000 │帝泓公司│ 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 年8 月28日│108 年8 月28日│108 年8 月29日│ │ │ │ │ │分行 │ │ │ │ ├──┼─────┼────┼──────┼──────┼───────┼───────┼───────┤ │8 │NN0000000 │帝泓公司│ 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 年9 月28日│108 年9 月30日│108 年10月1 日│ │ │ │ │ │分行 │ │ │ │ ├──┼─────┼────┼──────┼──────┼───────┼───────┼───────┤ │9 │NN0000000 │帝泓公司│ 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 年8 月28日│108 年8 月28日│108 年8 月29日│ │ │ │(背書人│ │分行 │ │ │ │ │ │ │:佐峻公│ │ │ │ │ │ │ │ │司) │ │ │ │ │ │ ├──┼─────┼────┼──────┼──────┼───────┼───────┼───────┤ │ │ 合計 │ │15,093,126元│ │ │ │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44,880元 合計 144,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