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12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敏 住同上
設高雄市○○區○○路00號27樓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尹雪梅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