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鈦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雪敏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27樓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尹雪梅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