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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0號

原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孟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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