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79號原 告 兆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