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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79號

原告
兆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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