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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葉育宏
  • 法定代理人
    周宜鈞

  • 原告
    兆鑫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79號原   告 兆鑫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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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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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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