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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23號

原告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8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補正第三期階段工程完工現場照片、草籽出貨證明。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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