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蔡宜靜

  • 原告
    張福來即宸居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241號原   告 張福來即宸居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275元,應 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0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