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原 告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添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行照影本、車禍現場錄影光碟及現場狀況示意圖(含兩車行向及碰撞位置),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