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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88號

原告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添益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提出行照影本、車禍現場錄影光碟及現場狀況示意圖(含兩車行向及碰撞位置),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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