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59號
- 原告
- 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中民
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3,047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