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30號原 告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1,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