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75號原 告 蘇雨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