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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30號

給付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0號

原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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