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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方佳蓮

  • 當事人
    順發生活百貨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原   告 順發生活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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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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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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