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8號原 告 順發生活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