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67號
- 原告
- 蕾芙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羽辰
原告因請求返還教育訓練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沅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
000 元,應繳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