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95號
- 原告
- 樣相影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仲彥
原告因請求給付製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頸鹿整合行銷有
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