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1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葉岸
- 被告
- 創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