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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返還教育訓練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蕾芙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羽辰
送達代收人
湯宜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沅凌間請求返還教育訓練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橋簡字第1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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