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幸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銀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 設高雄市○○區○○○段000號
居高雄市○○街0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