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41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唯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石百伶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7樓之2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銘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4,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