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2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點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婉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漢卿及中天整合行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4,839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