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耕弘
- 被告
- 蕭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0元,面積為116.12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7,320元【計算式:11,000×116.12=1,277,3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