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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原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顏俊雄、連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及楊正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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