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楊博欽
- 原告陳杰邑即品筑室內裝璜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68號原 告 陳杰邑即品筑室內裝璜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建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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