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 原 告
- 黃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殊即沐珍美學展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殊即沐珍美學展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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