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2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260號
- 原告
- 世鑫軸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姵瑩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慧
- 被告
- 億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同年月30日向原告購貨,尚積欠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1,617元未償等情,業據提出採購憑單、便利帶取件簽收本、宅配單據、統一發票、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限時掛號/ 掛號/ 快捷郵件函件執據、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存證信函、電子郵件、簽收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1至33、85至89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本院不受其拘束。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