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賴盈睿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翌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109 年度橋小字第
9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