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黃宏欽
- 上訴人賴盈睿、與被上訴人翌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109 年度橋小字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上 訴 人 賴盈睿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翌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109 年度橋小字第9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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