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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上訴人
賴盈睿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翌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109 年度橋小字第

9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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