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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黃宏欽

  • 上訴人
    賴盈睿與被上訴人翌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109 年度橋小字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968號上 訴 人 賴盈睿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翌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109 年度橋小字第9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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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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