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楊博欽
- 當事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建簡字第3號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被 告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11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前有所變更,致有承受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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