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方佳蓮
- 法定代理人楊豐茂
- 原告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意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12號原 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素娟 被 告 張意敏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被告執如附表一所示本票6 紙(以下合稱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859 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經調卷核閱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執有且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被告之權利,顯見兩造已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即可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執原告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確定。嗣被告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執字第10674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系爭本票乃原告為擔保對被告之借款(下稱系爭借款)所共同簽發,然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3 、5 、6 所示本票,均未交付借款,且原告已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本票(下稱編號4 本票)如數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06 年間以短期投資為名,陸續向被告調度款項,並開立同額本票給被告供擔保,嗣因原告屆期無力還款,乃與被告商議展延,並由原告出具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書6 張(以下合稱系爭投資書),故而系爭投資書分別對應借款1 筆、本票1 紙。又系爭投資書皆載「繼續投資一個月」,而非當下投資,原告向被告調度資金不僅止於系爭本票,被告交付原告之款項亦不僅止於此,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欠款全未清償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祉須就票據作成之真實負證明之責,不負證明關於取得票據原因之責任。票據債務人如主張其與執票人間並無為票據行為之原因關係存在,自應由該債務人就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查原告對於系爭本票為真正並無爭執(本院卷第185 頁背面),且兩造對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均為借款乙節,亦無爭執(本院卷第164 頁背面),惟原告主張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3 、5 、6 所示本票均未交付借款,且原告已就4 號所示本票如數清償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被告證明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原告則應就已為清償借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原告固主張: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3 、5 、6 所示本票均未交付借款等語。惟查: 1.兩造就編號4 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借款新臺幣(下同)3,360,000 元,經原告清償其中1,500,000 元,尚餘2,000,000 元未償,再經換票後,原告為擔保該2,000,000 元債務而簽發編號4 本票交付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64 頁),復經調取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77 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清償債務事件)全卷核閱無訛,堪信真實。 2.觀諸被告所提且為原告不爭執形式上真正之系爭投資書(本院卷第54至56頁背面、163 頁),其上固載:「…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如還是需求量很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然參兩造間有調度資金往來,系爭本票乃原告為擔保調度之款項所簽發,每張投資書對應借款1 筆、本票1 張等節,業據被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51頁背面、52頁背面),且原告亦稱:兩造間歷次資金往來均是借貸,沒有投資,當初簽立系爭投資書係為給金主看等語(本院卷第163 頁背面),復依原告所提兩造資金往來明細所示(本院卷第90、92至93、102 頁及背面),兩造於106 年間資金往來頻繁,足見系爭投資書雖載為「繼續『投資』」,然兩造間之資金往來實屬消費借貸關係。再酌以系爭本票所載發票日均為106 年12月6 日,所載到期日、金額則與系爭投資書所載簽立日、金額相符,核與被告所辯每張投資書對應借款1 筆、本票1 張乙情尚符,而衡之編號4 本票係經換票,所擔保之借款已經被告交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如上,則系爭投資書既同載「承蒙台端投資的…能繼續投資一個月」,當可認兩造係以同一換票展延模式處理資金調度,原告於系爭投資書所載日期前,已分別收受被告交付之借款3,000,000 元、3,000,000 元、2,000,000 元、2,000,000 元、2,550,000 元及2,000,000 元,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借款原應於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投資書簽立日返還,嗣於到期日屆至時,原告並未清償,而經被告同意展延還款1 個月,被告應已交付借款甚明。是原告主張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3 、5 、6 所示本票均未交付借款等節,難認有據。 (三)原告另主張:編號4 本票所擔保之借款已全數清償等語。然查: 1.原告雖執2,022,600 元之匯款明細及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11頁背面至13、77頁背面)主張已清償編號4 本票擔保之借款2,000,000 元(下稱系爭借款)等語,惟原告就系爭借款,係另開票據號碼為QU550665號、金額為2,000,000 元之支票1 紙與被告供清償乙節,業據原告於系爭清償債務事件審理中自陳甚詳,並經調卷核閱無誤,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64 頁),堪信真實。惟被告否認上開支票屆期兌現,而參原告所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本院卷第90頁),亦未見有上開支票兌現紀錄,自無從憑認原告已因上開支票兌現而清償系爭借款。 2.參諸匯款明細及匯款申請書僅載匯款人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邱素娟,而原告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竹寮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楓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與被告間之資金往來(含匯款)事務,皆由邱素娟經手,被告匯給上開公司之金錢,係匯入邱素娟帳戶,再由邱素娟轉給上開公司,上開公司要給被告之金錢,若開支票,就開公司票,若是匯款,就由邱素娟現金匯款或自帳戶轉帳,可能是公司帳戶,也可能是邱素娟個人帳戶,原告歷次交付被告票據張數及金額有好幾十張,確切張數不知道,金額因太多無法陳述,兩造間除系爭本票外,歷次資金往來筆數、金額太多,無法確定。106 至107 年全部還款並無特別指明哪1 筆,不是1 筆對1 筆等情,業據原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163 至164 頁),益徵兩造間非僅有系爭借款或系爭本票所擔保6 筆借款之借貸關係存在,且無從僅憑原告所提匯款明細及匯款申請書遽謂邱素娟匯款之目的即在清償系爭借款。又依匯款明細及匯款申請書所示,邱素娟於106 年12月20日、106 年12月21日、106 年12月25日各匯款363,350 元、225,000 元、225,000 元,而編號4 本票到期日及投資書簽立日則均為106 年12月25日,是原告果已就系爭借款為前述清償,編號4 本票金額及投資書之金額焉有仍載為2,000,000 元之理?況原告倘已清償系爭借款,其於系爭清償債務事件審理中,實無就此有利於己事實不為抗辯,而僅稱有另開上開支票供清償之可能,原告復於本件審理中就此僅稱:106 至107 年全部還款並無特別指明哪1 筆,不是1 筆對1 筆等語,是原告所為主張實與常情有悖,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附表一: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1 │106年12月6日 │ 3,000,000元│106年12月18日 │0000000 │ ├──┼───────┼──────┼───────┼────┤ │2 │106年12月6日 │ 3,000,000元│106年12月21日 │0000000 │ ├──┼───────┼──────┼───────┼────┤ │3 │106年12月6日 │ 2,000,000元│106年12月23日 │0000000 │ ├──┼───────┼──────┼───────┼────┤ │4 │106年12月6日 │ 2,000,000元│106年12月25日 │0000000 │ ├──┼───────┼──────┼───────┼────┤ │5 │106年12月6日 │ 2,550,000元│106年12月26日 │0000000 │ ├──┼───────┼──────┼───────┼────┤ │6 │106年12月6日 │ 2,000,000元│106年12月27日 │0000000 │ ├──┼───────┼──────┼───────┼────┤ │ │ 合計 │14,550,00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日期 │ 內容 │ ├──┼───────┼──────────────────────────────┤ │1 │106年12月18日 │本公司於民國66年設立生產礦泉水、茶飲料、果汁、酵素、醋及各種│ │ │ │純釀酒類內外銷。因長期有貨櫃出口獲利尚佳。本公司至今仍獨資經│ │ │ │營,購料、進貨所需資金如有外力支援將會有更多獲利,如蒙台端投│ │ │ │入資金於本公司本公司願意投資時先提撥一個月7.5%保障利潤,並於│ │ │ │提供進貨發票。 │ │ │ │因過年銷量大增需要資金較多,承蒙台端投資的106 年12月18日300 │ │ │ │萬元能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107 年1 月17日如還是需求量很│ │ │ │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因公司有向台灣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申│ │ │ │辦中已送件預估最慢107 年2 月前會核貸下來如提前貸款下來一定提│ │ │ │前兌現投資款項謝謝,如107 年2 月貸款還沒核下,也會由銷貨收入│ │ │ │兌現投資金額。 │ ├──┼───────┼──────────────────────────────┤ │2 │106年12月21日 │本公司於民國66年設立生產礦泉水、茶飲料、果汁、酵素、醋及各種│ │ │ │純釀酒類內外銷。因長期有貨櫃出口獲利尚佳。本公司至今仍獨資經│ │ │ │營,購料、進貨所需資金如有外力支援將會有更多獲利,如蒙台端投│ │ │ │入資金於本公司本公司願意投資時先提撥一個月7.5%保障利潤,並於│ │ │ │提供進貨發票。 │ │ │ │因過年銷量大增需要資金較多,承蒙台端投資的106 年12月21日300 │ │ │ │萬元能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107 年1 月20日如還是需求量很│ │ │ │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因公司有向台灣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申│ │ │ │辦中已送件預估最慢107 年2 月前會核貸下來如提前貸款下來一定提│ │ │ │前兌現投資款項謝謝,如107 年2 月貸款還沒核下,也會由銷貨收入│ │ │ │兌現投資金額。 │ ├──┼───────┼──────────────────────────────┤ │3 │106年12月23日 │本公司於民國66年設立生產礦泉水、茶飲料、果汁、酵素、醋及各種│ │ │ │純釀酒類內外銷。因長期有貨櫃出口獲利尚佳。本公司至今仍獨資經│ │ │ │營,購料、進貨所需資金如有外力支援將會有更多獲利,如蒙台端投│ │ │ │入資金於本公司本公司願意投資時先提撥一個月7.5%保障利潤,並於│ │ │ │提供進貨發票。 │ │ │ │因過年銷量大增需要資金較多,承蒙台端投資的106 年12月23日200 │ │ │ │萬元能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107 年1 月22日如還是需求量很│ │ │ │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因公司有向台灣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申│ │ │ │辦中已送件預估最慢107 年2 月前會核貸下來如提前貸款下來一定提│ │ │ │前兌現投資款項謝謝,如107 年2 月貸款還沒核下,也會由銷貨收入│ │ │ │兌現投資金額。 │ ├──┼───────┼──────────────────────────────┤ │4 │106年12月25日 │本公司於民國66年設立生產礦泉水、茶飲料、果汁、酵素、醋及各種│ │ │ │純釀酒類內外銷。因長期有貨櫃出口獲利尚佳。本公司至今仍獨資經│ │ │ │營,購料、進貨所需資金如有外力支援將會有更多獲利,如蒙台端投│ │ │ │入資金於本公司本公司願意投資時先提撥一個月7.5%保障利潤,並於│ │ │ │提供進貨發票。 │ │ │ │因過年銷量大增需要資金較多,承蒙台端投資的106 年12月25日200 │ │ │ │萬元能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107 年1 月24日如還是需求量很│ │ │ │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因公司有向台灣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申│ │ │ │辦中已送件預估最慢107 年2 月前會核貸下來如提前貸款下來一定提│ │ │ │前兌現投資款項謝謝,如107 年2 月貸款還沒核下,也會由銷貨收入│ │ │ │兌現投資金額。 │ ├──┼───────┼──────────────────────────────┤ │5 │106年12月26日 │本公司於民國66年設立生產礦泉水、茶飲料、果汁、酵素、醋及各種│ │ │ │純釀酒類內外銷。因長期有貨櫃出口獲利尚佳。本公司至今仍獨資經│ │ │ │營,購料、進貨所需資金如有外力支援將會有更多獲利,如蒙台端投│ │ │ │入資金於本公司本公司願意投資時先提撥一個月7.5%保障利潤,並於│ │ │ │提供進貨發票。 │ │ │ │因過年銷量大增需要資金較多,承蒙台端投資的106 年12月26日255 │ │ │ │萬元能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107 年1 月25日如還是需求量很│ │ │ │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因公司有向台灣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申│ │ │ │辦中已送件預估最慢107 年2 月前會核貸下來如提前貸款下來一定提│ │ │ │前兌現投資款項謝謝,如107 年2 月貸款還沒核下,也會由銷貨收入│ │ │ │兌現投資金額。 │ ├──┼───────┼──────────────────────────────┤ │6 │106年12月27日 │本公司於民國66年設立生產礦泉水、茶飲料、果汁、酵素、醋及各種│ │ │ │純釀酒類內外銷。因長期有貨櫃出口獲利尚佳。本公司至今仍獨資經│ │ │ │營,購料、進貨所需資金如有外力支援將會有更多獲利,如蒙台端投│ │ │ │入資金於本公司本公司願意投資時先提撥一個月7.5%保障利潤,並於│ │ │ │提供進貨發票。 │ │ │ │因過年銷量大增需要資金較多,承蒙台端投資的106 年12月27日200 │ │ │ │萬元能繼續投資一個月,深深感恩,107 年1 月26日如還是需求量很│ │ │ │大是不是可順延一個月謝謝,因公司有向台灣銀行申請企業貸款,申│ │ │ │辦中已送件預估最慢107 年2 月前會核貸下來如提前貸款下來一定提│ │ │ │前兌現投資款項謝謝,如107 年2 月貸款還沒核下,也會由銷貨收入│ │ │ │兌現投資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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