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蕾芙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羽辰
- 送達代收人
- 湯宜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沅凌間請求返還教育訓練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橋簡字第1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