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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幸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銀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設高雄市○○區○○○段000號

           居高雄市○○街0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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