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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33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互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德寬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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