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3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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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高素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德寬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