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25號

原告
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許富瑲
被告
展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聖男
訴訟代理人
王菱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已就本件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請求將本件移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依買賣合約書第5條第8 項約定,兩造已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於起訴時,址設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乙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