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3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38號

原告
紘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琴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告
馬庭論(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準此,被告於起訴前死亡,即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係無從補正,不生補正之問題,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馬庭論已於109年7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