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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方佳蓮
  •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 原告
    寶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744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寶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王信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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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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