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受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181號原 告 冠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材間請求返還受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