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69號原 告 點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漢卿及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39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