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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29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295號

原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川即磊川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固附有號碼00000000000號、票面金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1紙,然其上抬頭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致無法入帳,難認已繳納裁判費。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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