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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56號

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56號

原告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弘
被告
蕭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0元,面積為116.12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77,320元【計算式:11,000×116.12=1,277,3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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