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顏俊雄、連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及楊正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