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淼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顏俊雄、連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及楊正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