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421號原 告 團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