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30號
- 原告
-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堅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7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