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43號原 告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即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