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呂維翰
- 原告李欣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27號原 告 李欣怡 上列原告因返還斡旋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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