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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6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55號

原告
高屏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孟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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