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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黃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殊即沐珍美學展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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