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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方佳蓮

  • 原告
    黃品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59號原   告 黃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殊即沐珍美學展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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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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