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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87號

原告
林錦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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